近年來我國稅收超徵金額屢創新高,動輒超過四千億元,去年更高達五千餘億元。雖然政府以普發現金一萬元「還稅於民」看似符合法理情,然而,作為一名長期關注稅務實務的會計師,我認為這其中的超徵原因,不能僅以「經濟成長」與「保守估算」解釋。
依我觀察,超徵主要有三大來源:
第一,經濟成長與保守估算
國內經濟持續成長,確實帶來稅基擴大;再加上財政部稅收預測偏向保守,超徵似乎成為必然。
第二,營所稅查核人力過度投入
國稅局動用龐大人力,幾乎逐家逐戶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
其方式大致有二:
(一)對於查獲確實未依規定申報者,依法補稅並處罰;
(二)對於約七成無確實證據的企業,卻憑主觀臆測,要求簽下「同意書」,增列銷貨收入以提高所得額。許多企業為免長期稽查干擾營運,只能屈從。此種作法,與數十年前刑警逼供有異曲同工之處,恐已侵害納稅人自由意志。
第三,租稅規避的濫用認定
不少納稅人依法申報,卻仍被國稅局援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租稅規避」及第8項予以補稅、處罰。
例如,有繼承人於生前出售重劃後之建地並購買農地,以符合免遺產稅規定,但死後仍被國稅局認定為租稅規避,補課高達八千多萬元遺產稅。此類案例,已引發嚴重的爭議與不安。
在此,我提出以下建議:
修法廢除納保法第7條第3項與第8項,避免納稅人依規定申報卻被反向追稅。
調整查核策略,將人力從營所稅移轉至營業稅,針對地下經濟、醫美等未納健保範圍之收入,運用 AI、大數據及各類稅務資料庫,強化追查,杜絕逃漏稅。
借鏡新加坡模式,推動「輕稅、簡政、重罰」,以兼顧公平正義與經濟發展。
稅收應是國家治理的工具,而非對人民的過度壓迫。唯有建立合理透明的稅制,方能真正落實「還稅於民」的精神。
作者張進德/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第一屆理事長,現為執業會計師。
圖/東吳企管文教基金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