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陶泰山/台北
因應《原住民身分法》於113年1月3日修正施行,原民會表示,依修正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族人,若未能在施行後2年內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氏,將依法喪失原住民身分。針對部分網路平台指稱仍有1,317位族人不符現行規定一事,原民會澄清,已全數以書面方式通知符合要件的族人,並強調身分選擇涉及個人意願,政府將全力協助有意維持原住民身分的族人完成相關程序。
原民會指出,原住民身分登記屬於保障人格權的重要戶籍登記事項,牽涉《原住民身分法》、《民法》、《姓名條例》及《戶籍法》等多項法令。行政機關除已善盡告知義務外,也必須尊重族人對自身身分的選擇與意願。相關法律既已完成修正,族人亦應主動關切並維護自身權益。
針對部分族人可能在法定緩衝期屆滿後喪失身分一事,原民會表示,自去年底起即陸續發布多則新聞稿、懶人包等正確資訊,並透過地方議員、村里長等管道加強宣導,提醒相關族人及早因應。
原民會進一步說明,該會已與各地戶政機關合作,於今年1月以書面通知所有個案當事人,並同步與外交部、內政部等機關協調,確保服刑期滿或旅居海外的族人,也能順利取得申請與辦理的管道。
原民會最後呼籲,如族人對身分認定或申辦程序有任何疑問或困難,可撥打專線服務電話(02-8995-3456,分機3690、3062、3077),將由專人提供協助與專案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