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婉柔/屏東報導
本署檢察官楊士逸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竹田鄉前任鄉長傅○○收受賄賂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簡要犯罪事實
(一)竹田鄉前任鄉長傅○○於民國111年6、7月間,接獲李○○請託內定錄取其子李△△為該鄉增額之清潔隊隊員,李○○並備妥預備行賄傅○○之賄款,迨至同年7月間該鄉鄉民代表會通過增額清潔隊隊員之預算,且該公所於同年8月間公告甄選(下稱本案甄選)訊息,其中報名期間為同年8月16日起至22日止。然李△△因故未能遵期繳交體檢資料,傅○○遂指示延長本案甄選之報名期間至同年月29日止,使李△△得於同年月24日取得體檢報告後,檢具相關報名資料寄交該公所,完成報名程序,順利參加面試,且經傅○○給予較高之評分而獲錄取,李△△則於同年10月間報到任職。李○○為表達對傅○○感謝之意,於同年11月間,將前所預備之匯款中10萬元,攜往傅○○之住處並交付之,傅○○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
(二)同年7月間該鄉鄉民代表會通過增額清潔隊隊員之預算前某日,傅○○向劉△△表示,該公所即將辦理本案甄選,劉△△即前往醫療機構進行體檢,並遵期完成報名,順利參加面試,且經傅○○給予較高之評分而獲錄取。劉△△之父劉○○為向傅○○表示感謝之意,遂於111年9月間,前往該鄉公所2樓鄉長室外之走廊,將10萬元賄賂交予傅○○,傅○○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
(三)施○○為使其子施△△順利錄取本案甄選,於同年111年7月間,前往傅○○住處請託並表示施△△錄取後將提供賄賂,傅○○未置可否。嗣後施△△果然高分錄取。然因施△△報到就職後未久,即遭解雇,施○○因而未向傅○○交付賄賂。
所犯法條與偵查結果
被告傅○○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被告李○○及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被告施○○所為,係犯同條項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罪。經檢察官審酌本案事證、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均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各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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