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關務署高雄關表示,近來有廠商進口貨物經提領後發現來貨規格品質不符,並經國外供應商承諾免將貨物退回,其即自行處分貨物,未將原貨送海關查驗,致未能符合申請補運進口貨物免徵關稅之要件。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關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至42條規定,進口貨物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進口人應於原貨物放行之翌日起1個月內,機器設備則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檢具申請書並備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如發票、賠償協議、公證報告等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核辦,日後報運進口之賠償調換貨物方可免稅。若原貨物經國外供應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進口人仍須將原貨送海關或申請海關派員至該貨存儲地查驗,如其尚有剩餘價值者,應重行估價徵稅,日後進口之賠償調換貨物始可適用上開免稅規定。
高雄關提醒,前述補運進口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6個月為限。請進口人注意相關辦理時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