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尹遵/綜合報導】
境外保單近年在網路頻頻出現,但分享相關資訊若涉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保險商品,即便未收佣金,也可能構成違法招攬。基隆地方法院日前公布一起案例,一名曾任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的潘姓女子,因向客戶介紹外國保險公司商品,被法院認定屬「非法招攬外國保險業務」,判處有期徒刑 2 月,得易科罰金。

⚠️ 3 大違法警訊:境外保單不是「分享」就沒事
① 未經許可招攬外國保險業務
潘女明知境外保單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仍向客戶介紹美國某人壽保險公司的商品,違反《保險法》規定。
② 招攬定義非常廣
法院指出,包含:
分享保單資訊
解釋內容
回答投保問題
只要是引導他人投保,即屬「招攬」行為。
③ 破壞金融秩序,依法必須開罰
未經核准的境外保險業務恐造成金融秩序混亂,法院強調必須予以處罰。
⚖️ 法院三大關鍵見解
① 有無收佣金,一樣犯法
法院明確指出:
「是否收取佣金」不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只要招攬未經核准的外國保險商品,就已觸法。
② 保經業務員應熟悉法令,卻知法犯法
潘女曾在保經公司任職,本應了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卻仍推介非法境外保單,法院認為其行為難以原諒。
③ 後期否認犯行,說法反覆不可信
潘女先前曾自承收取佣金,後又稱自己「只是客戶」、「只是人情幫忙」,法院認定其辯詞避重就輕、可信度低。
👉 法院強調:是否成立境外保險契約,不影響定罪
判決指出:
保單是否真與外國公司成立契約
保戶是否受損
被告是否真的領佣金
都不是判罪要件。
真正觸法的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仍招攬保險業務」。
🛡️ 提醒消費者:買保險一定要看三件事
保險公司是否在台核准設立?
保險商品是否經主管機關許可銷售?
業務員是否持有合法資格?
只要其中之一不合法,未來發生理賠爭議時,保戶可能求償無門。
資料來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金簡字第 190 號刑事判決
資料來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金簡字第 190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M,114%2c%e5%9f%ba%e9%87%91%e7%b0%a1%2c190%2c20250922%2c1 —-
節錄判決內文👇:
判決內文👇 況 #有無對價、#有無收取佣金、其自身有無與保險公司締結契約關係等節,與其 #是否構成本件犯罪行為並無關聯,亦不在保險法處罰條文構成要件之列; 且本件係就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招攬行為予以處罰,該保單所彰顯之 #保險契約有無成立 於外國公司與被害人間、#被害人有無因此受到經濟上損害,#同非所問。 #被告執此答辯,顯然 #誤解其被訴犯行所欲處罰之行為態樣 被告雖於檢察官偵訊時改口否認犯行,辯稱:伊係 #自網路得知訊息,#自行上網購買匯票 寄去美國全民人壽保險公司,也 #僅有告知證人蕭銘辰上開保單訊息,#並未向其招攬,#亦未經手其業務,伊本身也有購買該保單,與證人蕭銘辰 #同樣只是客戶而已等語。 嗣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被告又具狀向本院辯稱:伊僅受友人之託單純轉交保險相關資訊,並未解釋保單內容,亦未積極勸誘他人投保,自始至終皆無對價或利益往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