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雲/台北
有關114年10月2日綠色和平組織提出「漁業活動導致珊瑚衰退,漁業管理納入海洋保護區規劃」訴求,影響淺海珊瑚(礁)海域環境影響因素包括氣候變遷海水溫度升高、人為活動及開發行為等;近年小琉球遊客量已超過建議環境承載量,且小琉球海域自102年起依漁業法相關規定,3浬內海域已禁止網具類漁船作業,澎湖縣政府102年已公告南方四島底刺網禁漁區,漁業署表示尚不宜片面認定
針對近年珊瑚礁狀況不佳,海洋委員會前於111年召開多場小琉球珊瑚保育議題溝通會議,盤點珊瑚保育威脅因子,包括浮潛活動踩踏珊瑚礁、未經處理設施之污水流入海洋導致水質不佳及水中營養鹽過高、過度捕撈及海洋廢棄物等多種類複合性影響因素,皆可能是造成珊瑚白化與覆蓋率下降的原因,並不可直接歸因於漁船活動,相關因果關聯必須經長期調查與科學數據驗證,方能下定論。
漁業署說明,海洋保護區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管理,依據《海洋保育法》第6條第1項規定,海洋保護區包含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海域實際利用情形,允許漁業作業與管理。
淺海珊瑚(礁)並非漁業捕撈物種,但為水產物種重要棲地,漁業署已採取多項措施維護環境,包括距岸3浬內海域全面禁止拖網作業、輔導刺網業者轉型釣具漁業,並協助澎湖縣、屏東縣、臺東縣、宜蘭縣及高雄市政府依《漁業法》第44條公告沿岸12浬內海域禁止採捕珊瑚(礁);同時補助地方政府強化海域巡護經費,避免非法採捕及破壞行為,以維護珊瑚礁棲地環境。
漁業署最後表示,公共政策應以科學證據為基礎,避免以片面推測造成社會誤導,將持續輔導地方政府加強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經營管理,並透過禁捕、巡護與漁業轉型等措施,維護珊瑚礁生態及海洋資源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