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雲/台北
農業部漁業署表示,漁電共生政策係秉持「養殖為本、綠能加值」為核心價值,在不影響養殖經營與漁民權益、不犧牲農地與環境生態之前提下穩健推動。關於媒體引用審計部報告「七成有電無魚」,農業部漁業署說明原因有二,第一、計算方式不同:審計部指的393場是指案場已與台電「併聯試運轉」,具備實際發電能力試運轉,尚未取得綠能容許及電業執照等,所以並非地方政府所認定已營運案場;第二、統計資料時間有落差,審計部報告統計數據係至今(114)年1月底止,後續因地方政府持續執行查核工作,而漁業署提供的是目前最新資料。農業部漁業署重申,目前地方政府確認「已營運」計有276件,完成查核已達174件,其中廢止農業容許的有35場,僅佔12%。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查核結果有養殖但經營情況需改善的計有57件,待改善的主要樣態包括因養殖現況與經營計畫書不符,舉例來說:原本要養虱目魚但後來改養吳郭魚,此情形仍有養殖事實,只是養殖物種轉換;或是場內設施配置不符等,但這不代表沒有養殖。
另外,「待改善」樣態也包含無提供單據證明或養殖成效不佳等原因,漁業署已經請地方政府勒令限期改善,期滿將安排複查檢視改善狀況,該署會持續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協助輔導案場落實養殖事實。
漁業署表示,為落實「養殖為本」,112年起制定查核指引1.0版供地方政府執行查核參考,並隨著各地案場陸續營運,持續收集各地方政府實際查核經驗及漁民與光電業者反饋意見,調整指引內容、建議查核頻率及事實判定依據,已於今年7月23日修訂查核指引4.0版本,供地方政府參考應用,以強化查核作業。
漁業署指出,農業部與經濟部於今年2月邀集各地方政府、光電公協會、養殖團體及台電公司等單位辦理「漁電共生新制政策推動說明會」,讓案場在規劃初期階段即可讓養殖漁民與光電業者建立溝通共識,並於今年6月提出漁電共生整合新模式養殖團體名單,供光電相關產業團體逕行洽談合作事宜。
漁業署強調,因應各地案場陸續完工,為減輕地方政府查核業務負擔,農業部刻正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農地申請容許辦法」修正案,並已預告增訂「產銷履歷或監控設備」等,作為養殖事實查核工具,以杜絕「假養殖、真種電」之情事發生,穩健養殖漁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