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婉柔/屏東報導]屏東市有一名男子於107年間過世遺留一間房屋、近400張中鋼股票及高達數千萬元存款的財產,遺產原本是由已故男子的妹妹單獨繼承,但是因為已故男子生前與一名女子同居多年但未為結婚登記,導致已故男子的妹妹與該名女子之間就遺產之繼承發生爭執。該名女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舉證證明94年間他們有在屏東市舉辦婚宴宴請鄰居親友,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主張她是已故男子的配偶,對遺產有繼承權,業經法院審理後確認該名女子為已故男子之合法婚姻關係配偶,對遺產有繼承權。財部南區國稅局於是通知已故男子的配偶及妹妹等二位繼承人應共同繳納遺產稅,二位繼承人屆期都未繳納,移送屏東分署行政執行。
同仁收案後立即進行調查執行,發現已故男子遺留之房屋已被已故男子的妹妹辦理繼承登記,過戶到自己名下,存款部份餘額不足無法扣押,承辦書記官雖通知二位繼承人到場說明遺產流向,妹妹未到場說明,而配偶雖到場說明,惟陳稱因未取得遺產且現無資力繳納。由於已故男子遺留之房屋屬於遺產一部份,分署決定先就房屋進行查封並定期指界,已故男子的妹妹一接到查封及指界公文後來電詢問為何查封她的房子,承辦書記官仔細地向她說明該房屋是她哥哥遺留財產並對其曉諭利害得失,已故男子的妹妹聽到書記官的說明後,表達繳納意願並詢問繳款方式,承辦書記官考量已故男子的妹妹行動不方便,無法親至分署辦理,遂主動協調移送機關開立繳款書後,親送過去說明繳款流程,且強調公務員不會到府收取現金,不久,妹妹一次繳清302萬多元遺產稅。
我國過去婚姻採儀式婚,雙方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婚姻就有效成立,不需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因為沒有去辦理結婚登記,一旦發生變故,就需要舉證證明徒增訟累。所以,97年5月23日修正施行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採登記婚,以避免儀式婚舉證困難與法律爭執。
 &  &  &  & 屏東分署表示本件是舊法採儀式婚衍生的遺產繼承權爭議縮影,現行婚姻制度已要求要結婚登記,避免了過去儀式婚的舉證困難,也突顯民法修法對法律安定性的重要性。屏東分署呼籲民眾須依法如期繳稅,如對稅款課稅原因有疑問,應主動洽詢稅捐稽徵機關;若是對移送分署執行的案件該如何繳款有不明瞭,應主動電詢分署承辦人,切勿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