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雲/台北
為推動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禁止任何人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之蟳蟹。
漁業署說明,「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9公分、善泳蟳未滿7公分,以及旭蟹甲殼長未滿6公分,全年禁止捕撈,是讓蟳蟹資源能達到性成熟體長,有機會交配繁衍下一代。
8月至12月是蟳蟹類重要繁殖期,為讓抱卵母蟹能夠在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生息,因此,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卸下、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及禁止任何人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之蟳蟹,違反捕撈及販售規定者最高可罰新臺幣15萬元。
漁業署最後表示,感謝社會大眾關心蟳蟹漁業資源,也同時感謝漁民朋友及商家願意配合並支持管制措施,漁業署將與水產試驗所及學術研究單位持續進行科學研究調查,同時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地方政府加強管制措施宣導及查核,請漁民朋友、販售業者遵守規定,共同維護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產業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