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關務署高雄關表示,近日有商民申報進口貨物,誤將「預付款項」列為應減費用,短報完稅價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遭追徵稅費並處以罰鍰。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即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對於國際買賣交易常發生之「預付款」,係賣方為確保履行契約及降低棄單風險,要求買方預先支付部分貨款,具有訂金性質,屬於實付交易價格一部分,其金額應計入完稅價格,不得列為應減費用而自完稅價格扣除。
高雄關提醒,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等規定,應減費用係指已列入所申報完稅價格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可以扣除者,如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的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費用;進口後的運輸費用及遞延支付(如 D/A 付款條件)所生利息等合計金額。請商民申報進口貨物前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