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關務署高雄關表示,近來有廠商報運外銷品復運進口並申請免徵成品關稅,經查發現實到貨物與進口報單及原出口報單資料不一致,除不符合免稅資格外,尚因虛報進口貨物名稱,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追徵所漏稅費並予以處罰,提醒進口人留意。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於我國製成之產品外銷,於出口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因故退貨復運進口申請免稅,其實際進口貨物必須為原出口貨物,且進口報單申報資料應與原出口報單內容一致,海關始得依關稅法第57條規定免徵相關進口稅費。
海關近日受理此類免稅申請案件,卻查獲復運進口貨物申報為某品牌「味噌口味」泡麵,實際經查驗後為「泡菜口味」,與進口報單內容不符,亦與原申報出口報單不同,不僅無法免稅,還須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44條及相關規定追徵所漏稅費並予以處罰。此外,若虛報進口貨物涉逃避管制者,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依第36條第1、3項規定,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併沒入其貨物,恐致更不利益結果,商民不可不慎。
高雄關呼籲,進口人依關稅法第57條規定報運外銷品復運進口並申請免徵成品關稅,除須於外銷品出口放行翌日起3年內辦理外,並應確保實際進口貨物以及進口報單申報資料與原出口報單內容一致,以免損及自身權益,延宕貨物通關。如有疑問,歡迎洽進口地海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