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陶泰山/台北
為強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並維護商港區域作業秩序,行政院核定商港法第36條之1及第65條之1自115年2月1日起施行,未經許可擅自在商港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或雖經許可但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依商港法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配合此一法規施行,交通部及交通部航港局分別發布於同日施行「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及公告「商港區域特定範圍」。航港局進一步說明,新規定施行後,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僅限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得申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並應於飛航活動7日前,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國際商港、布袋港及澎湖港向臺灣港務公司提出申請,金門港或馬祖港則向金門縣政府或連江縣政府提出申請,經上開單位審查許可後始得從事飛航活動;從事飛航活動時,並應遵守相關操作規定及限制,如操作人應受酒精、精神作用物質限制,不得有危害任何生命及財產之行為;於操作無人機時,禁止競速、投擲或噴灑物件,並應保持避讓警覺及遠離阻擋視線物體30公尺以上,確保不影響港區現場作業安全。
航港局提醒,於商港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除應依前開「商港法」及「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避免因違反相關規定而受罰。
圖/商港區域無人機飛航活動使用管理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