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陶泰山/台北
當代法律雜誌於2月6日在政治大學公企中心舉辦了一場引人矚目的研討會,主題聚焦「大陸地區判決在台執行的爭議問題」。會中,學界與實務界的專家學者針對大同華映案進行深入剖析,探討若類似案件在臺提出認可聲請,法院應如何面對實務與制度上的挑戰。研討會現場氣氛熱烈,與會者不僅討論法律條文,更從實際商業操作與金融監理角度,針對跨境判決可能帶來的風險展開對話。
張秀蓮,中華獨立董事協會副理事長、前金管會副主任委員,從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觀察。她指出,大同華映案的關鍵在於控制股東所簽署的「業績承諾文件」,這些文件要求若公司未達預期目標,則需由股東或股東的股東補足差額。她解釋,這種安排實質上將經營風險層層轉嫁,甚至延伸到第三層股東。這不僅挑戰了臺灣公司長久以來秉持的責任劃分,讓股東承受無法預期的負擔。張秀蓮補充,依其過往監理經驗,在臺灣金融市場中,類似這種由股東出具業績承諾之文件極少出現,若未經公司內部正式決議便強制生效,將對金融秩序與股東信任造成長期影響。
駱秉寬,中華獨立董事協會創會理事長,從投資布局與市場秩序角度分析。他指出,大同華映案屬少見的商業判決,若在臺灣獲得認可,可能對企業在兩岸的投資決策帶來直接衝擊。尤其考慮到目前超過六成的臺灣上市櫃公司在大陸有資本布局,若此類裁判被認定可直接執行,將使企業面臨極大不確定性,甚至改變既有投資模式。駱秉寬認為,此案要求之業績承諾遠高於實際產業情況,若認可該判決,恐導致臺灣公司承擔遠高於合理範圍的責任,並造成市場風險連鎖反應。
許永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副執行長、前金管會副主任委員,則提醒與會者注意承諾文件與法律責任之間的界線。他解釋,在金融監理中,行政承諾的目的是維護市場秩序,並非用來創造第三方可主張的民事請求權。然而,大同華映案將行政承諾轉化為公司必須履行的補償責任,若法院予以承認,將可能顛覆長期建立的責任分配規則。許永欽強調,法院在審酌是否予以認可時,應將金融監理實務納入考量,以避免認可一大陸地區判決後反造成與臺灣金融監理實務不符之結果。
許博森,常和法律事務所所長,從財務與會計操作的角度指出潛在問題。他指出,華映科技在中華映管聲請重整期間,將全數對中華映款之應收帳款提前計提呆帳,似乎刻意製造損失,以觸發承諾文件的補償條件。這種做法實質上可能屬於會計操作,而有脫法行為之疑慮,並使第三層股東承擔本不應有的財務風險。許博森提醒,法院在評估認可判決與否時,必須檢視有無脫法行為而違背公序良俗。
王皇玉,臺大法律學院院長,則將視角放在整體市場影響上。她指出,上市公司屬高度監管的領域,其資金運用與責任分配不僅關乎公司本身,更涉及投資人與市場秩序。大同華映案若被法院認可,其影響不僅是個案,更可能改變企業在兩岸投資的決策模式,對市場信心造成長期影響。王皇玉強調,法院在審查此類案件時,需要考量市場穩定性,而非單純聚焦個案。
郭大維,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綜合多位專家觀點指出,跨境判決的認可,涉及公序良俗,而公序良俗除臺灣社會普遍價值外,尚包含企業實務運作以及公司治理。法院在審查大同華映案時,需要全面考量其效果是否會對現有制度與市場秩序造成不良影響。他建議,透過充分的審查與評估,可以在尊重跨境法律互動的同時,避免臺灣企業與投資人承受過度風險。
研討會最終達成共識,大同華映案提供了一個重要案例,提醒法律實務界與跨境企業,跨境判決認可涉及的問題遠超過單一裁判的效力,可能對跨境投資及臺灣長久建立之公司治理及金融監理產生影響。法院在面對此類案件時,不僅要審視法律條文,更要結合金融監管實務、市場秩序與公司治理進行全面評估,才能兼顧司法公正與產業穩定。
圖/(左起) 當代法律雜誌社長/前高等法院民事庭庭長賴劍毅律師、中華獨立董事協會創會理事長駱秉寬、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中華獨立董事協會副理事長/前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台新青少年基金會董事長/前法務部部長蔡清祥董事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王皇玉特聘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大維教授、常和法律事務所所長許博森律師、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副執行長暨合夥律師/前金管會副主委許永欽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