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尹遵/整理報導
📌 台灣人壽近期在兩起重要醫療保險理賠案件中敗訴,法院駁回該公司以「客觀必要性」為由拒絕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的抗辯,判決公司須依法給付保險金並附加利息。這一系列判決強調,保險契約條款未載明的「客觀必要性」標準不能被隨意增列,理賠爭議的核心仍應回歸到契約內容與醫療專業判斷上。
🔎 案件概況:兩案主角皆為台灣人壽保戶
在 113 年度橋保險簡字第 6 號 與 114 年度橋保險簡字第 2 號 判決中,不同保戶因自費醫材或醫療支出向台灣人壽請求理賠金額,均遭台灣人壽以「未具客觀必要性」等理由拒賠。保戶不服提出訴訟後,法院均認定保險公司抗辯理由不足,判保險公司 全額給付保險金及自特定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 法院三大核心見解
1️⃣ 「客觀必要性」非條款要求
法院首要指出:保險契約的條款中並無明文規定要求「客觀必要性」,即使保險公司主張某醫療支出不具客觀必要性,只要契約本身對賠付範圍已有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憑此自創拒賠條件。
2️⃣ 醫師的專業判斷不可簡化
法院認為,醫療必要性的判斷應尊重主治醫師的專業判斷,尤其是當醫師基於病人病況評估認為某自費醫材或療法有臨床必要,保險公司不能以自身對「是否必要」的標準否定醫療行為。法院指出,不是所有醫療技術僅憑是否列為必要就能界定,而是要看醫療專業在特定病況下的實際判斷。
3️⃣ 主管機關規範不得任意增設限制
另有觀點指出,主管機關對保險商品審查之「保險給付範圍注意事項」中禁止任意增列「合理且必要」之類文字,意在避免業者以額外限制避免理賠。法院的判決隱含此原則,強調不可憑未載明於契約之條款設定拒賠障礙。
🧠 為什麼這兩案值得關注?
這些判決並非孤案,而是對當前 醫療險拒賠爭議 的重要回應。近來不少保戶在使用自費醫材或自費療程時,遭保險公司以「不必要」、「非標準療法」等理由拒賠,造成大量爭議與投訴。《實支實付健康保險》中高價自費醫材(如 PRP、PCP 等)在申請理賠時常遭抗辯,導致保戶與保險公司間的爭議數量攀升。 &
法院判決顯示,保險公司在理賠爭議中若欲拒賠,必須依契約條款與法律精神提出有效理由,而非憑未明訂條款的「必要性」標準即可否定醫師的診療行為。

📊 關鍵提醒:保戶如何看待理賠爭議?
🔹 自費醫材不等於拒賠
只要主治醫師認為有醫療必要並證明相關用途,保險公司就不得僅以「客觀必要性不具」為由拒賠。
🔹 契約內容才是最終準則
法院重申,理賠標準應依契約約定而非業者自創標準。
🔹 遲延給付還可能需支付利息
若保險公司未依法及時給付,法院可判其就遲延理賠之利息負責。
🧾 法律聲明
💬 本文經諮詢法律專業意見,內容僅就個案判決書內容進行整理與說明,供讀者參考,不代表所有法院見解或作者立場。本文觀點旨在解析判決內容,不涉及對個別當事人之指控或評價,並符合合法評論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