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辜士陞/嘉義
交通部觀光署為強化對非法旅宿的管理,修正《發展觀光條例》,並於114年4月2日公布正式施行,後續又於10月2日修正發布「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全面上修各項違規態樣的罰鍰上限。嘉義市政府提醒旅宿業者務必熟悉新制規定,切勿以身試法,共同維護旅宿市場秩序與旅客安全。
嘉義市政府觀光新聞處指出,此次修法針對旅館業與民宿業的違規經營行為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並細化不同規模的裁罰基準,讓執法更具明確性與公平性。以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經營觀光旅館或旅館為例,過去規定房間數五間以下可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如今修正後房間數級距縮減,房間數一至二間罰十萬元、三至五間罰三十萬元、六至八間罰五十萬元、九至十間罰八十萬元,最高可達二百萬元,罰鍰金額可說是成倍增加。民宿部分也同步提高罰則。過去未依法取得登記證擅自經營民宿者,客房數五間以下罰六萬元;修法後則依房間數細分為一至二間罰十萬元、三至五間罰十八萬元、六間罰二十六萬元,最高罰鍰可達一百萬元。
除了旅宿本身的違法經營外,修法也針對非法廣告行為加強規範。若未合法登記的旅宿在網路平台、社群媒體或其他廣播、出版品上刊登住宿資訊,將面臨更嚴格的處罰。裁罰金額也提高為新臺幣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並得命其限期移除相關內容;若逾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可按次連續處罰。
嘉義市政府觀光新聞處處長張婉芬表示,裁罰並非目的,而是希望透過明確的法規,引導業者走向合法經營的正軌。市府也會持續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聯合稽查,確保旅宿安全與市場秩序,呼籲業者若有修法內容的疑問可洽觀光新聞處(05)2254321分機686或687,由專人提供協助。
交通部觀光署修正發布之「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詳細內容,可至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首頁〉業務資訊〉觀光法規〉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項下查詢。
圖:「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全面上修各項違規態樣的罰鍰上限